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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纪委 省监委 省委教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纪发〔2018〕13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2017〕6号)、《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2018〕4号),现将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公布如下:
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必须具备消防合格证明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意见。
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教学点、办学点的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件。注册资金须实际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有效的出资证件。
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校长应为专职,品行良好,具有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应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兼课或作为专职管理人员。
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其它条件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201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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