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欧汉华 通讯员 罗辉军 汕头市区的林老师希望通过创学方式,让学生们更好地记住英语单词。可他没想到,他竟然因此与国内有名的教育集团新东方公司打起了官司。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一审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被告新东方公司立即停止原告享有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权、获取报酬的的行为,并立即将该“40篇短文搞定高考英语3500单词”的内容从被告新东方公司的网站网页中断开链接,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林老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已经将近20年的时间。林老师的想法是,将高考必考的3500个单词,用短文的方式记忆,让学生们在情境下或者以联系上下文的方式记单词。这个教育方法花费了他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去总结与研究,他将这一方法命名为“串记法”。2007年,林老师编著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一书出版,2008年12月又完成了《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一书第一版的编辑出版。
然而,2012年,林老师却发现,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的网站竟然刊登了他的“串记法”文章。其中,他所说的“‘串记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一句线个必考单词”也被侵权的文章使用,并被改编为“40篇搞定”。
林老师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侵权后,一度觉得无可奈何与无计可施。2016年7月7日,林老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到汕头市金平法院起诉新东方公司。林老师认为,新东方公司通过对他著作的侵权,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他的第一项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断开侵权链接;第二项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7万元;第三项是判令被告连续6个月在《》以及网站显眼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法庭上,被告新东方公司表示,他们并未从公司网站上发现原告所称侵权的短文内容。被告还认为,“串记法”并非原告独创,英语短文内容也不是原告创作的。对此,原告都一一进行了反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原告是涉案书籍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相应。原告提供的书籍《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中注明作者是原告,被告在庭审时也对原告是该书的作者没有。故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原告是《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一书的著作权人。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所的署名权、信息网络权、获取报酬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了原告的相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作品的内容通过其网站向提供,并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汇编原告的短文,并通过信息网络向,谋取利益,有公证机关的公证可证明,故法院认定被告了原告的相关。
对于被告辩称短文非原告独创,法院审理后对这一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辩称40篇短文并非原告独创,应该是摘自,但被告至今未能提供证明,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新东方公司立即停止原告享有的《高中英语单词串记法》(修订版)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权、获取报酬的的行为,立即将该“40篇短文搞定高考英语3500单词”的内容从被告新东方公司的网站网页中断开链接;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过去一年,汕头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力度,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86件,结案率98.7%,较好地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在审判中,汕头市两级法院注重加强品牌,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并通过及时侵权,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开发品牌价值。同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偏低、企业成本高而不愿意提起诉讼的实际,通过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和运用规则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探索以披露、妨碍和优势等规则,查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外,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工作,完善汕头市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注重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重点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凝聚知识产权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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